2016年吉林省少年围棋锦标赛
竞赛规程
一、主办单位:
吉林省围棋协会
二、竞赛日期和地点:
2016年8月1日至8月12日在吉林省棋院举行。
17岁组:8月1日-8月2日举行
8月1日:早8:00至8月2日16:30下午结束
10岁组:8月3日-8月4日举行(一天半)
(8月3日:早8:00点至8月4日11:00点结束)
9岁组:8月4日-8月5日举行(一天半)
8月4日:下午13:00点至8月5日下午结束
8岁组:8月6日-8月7日举行(一天半)
8月6日:早8:00点至8月7日11:00点结束
7岁组:8月10日-8月11日举行(一天半)
8月10日:早8:00点至8月11日11:00结束
幼儿组:8月11日-8月12日举行(一天半)
8月11日:下午1:00点至8月12日下午结束
三、竞赛项目:
围棋男、女团体赛、个人赛。
四、参赛单位:
(一)各市州围棋协会、围棋俱乐部、围棋培训中心、围棋学校。
(二)全省中小学校、棋类培训学校(班)和个人均可报名参赛。
五、参赛资格:
凡符合报名资格的代表队和个人均可报名参赛(受到吉林省围棋协会通告处理的代表队、领队和运动员禁止参加本次比赛)。
六、竞赛办法:
(一)按年龄分组
幼儿组(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出生)
7岁组(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)
8岁组(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出生)
9岁组(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出生)
10岁组(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)
17岁组(1999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)
(二)棋手不够17岁组参赛年龄,具有中国围棋协会颁发的业余4段以上(含4段)证书获得者准予参加。
(三)运动员高报只能高报参加17岁组比赛。否则只能在本年龄组比赛。
(四)团体赛各组别男子每队3人,女子每队2人。一个年龄段设一个团体代表队。
(五)采用电脑编排,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2年版《围棋竞赛规则》。根据各组报名人数采取积分编排确定比赛轮次。
(六)净时制,个别限时,17岁组单方时限45分钟,其他组别单方限时30分钟,随时使用计时钟,剩余时间平分,超时判负。
(七)团体赛和个人赛名次一次性排出。报名时必须要注明参加团体赛运动员名单(否则作为弃权),团体赛成绩按棋手名次分相加,少者列前。
(八)各单位对其报出的领队、教练及参赛棋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。
(九)必须使用报名单报名,按项填写清楚,要求报名单打字后传真、信箱或邮寄。必须发电子版报名表一份发送到邮箱。
七、录取名次与奖励:
(一)男、女团体赛均录取前六名,冠军颁发奖杯、前六名颁发证书。
(二)男、女个人赛均录取前八名。冠军颁发奖杯,前八名颁发证书。参赛人数较多的组别录取前十六名,颁发证书。
(三)赛会评选优秀组织奖、体育道德风尚奖。
(四)根据名次授予相应段位:
17岁组:前三名授予业余5段,顺延至前八名。
10岁组:冠军授予业余5段,二至十二名授予业余4段,十三至二十四名授予业余3段。
9岁组:冠军授予业余5段,二至八名授予业余4段,九至二十名授予业余3段。
8岁组:冠军授予业余4段,二至十二名授予业余3段。十三至二十四名授予业余2段。
7岁组:前三名授予业余3段,四至十六名授予业余2段,十七至二十四名授予业余1段。
幼儿组:冠军授予业余2段,二至十二名授予业余1段。
(五)除17岁组各组别有5段证书获得者参赛,不占用授予段位名额。
八、报名和报到:
(一)各单位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报名表,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,打字后传真或者邮寄,发送到邮箱,否则不予受理。(必须按照报名表格式发电子版报名表一份)于2016年7月19日前寄往吉林省围棋协会:温佳美(收)。地址:长春市普阳街15号,邮编:130062 QQ邮箱:576389264@qq.com。手机:18643158456日期以邮戳为准,逾期报名每人每天加收50元管理费。
(二)参赛选手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号,否则不予受理。
(三)所有参赛人员根据各自参赛组别,分别于比赛当日比赛时间到吉林省棋院报到。2016年7月31日晚19时召开领队会(地点:省棋院),要求各地区领队、教练必须准时参加(如外地区不能及时参加领队会的,必须提前告知吉林省围棋协会)。
(四)本次比赛严格按年龄分组,要求各领队将参赛运动员户口本复印件于报到时上交到省棋院,否则不予参赛。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成绩,全省通报批评,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参加省赛的资格。
(五)凡报名参赛违反上述规定的参赛队和个人,一律不得评选“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组织奖”
(六)参赛人员由组委会统一购买比赛期间意外伤害保险,请务必在报名表中标注棋手身份证号码,以便办理保险。否则不予受理。
九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:
(一)裁判长由主办单位指派。
(二)裁判员另行通知。
(三)设仲裁委员会。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照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执行。
十、器材和经费:
(一)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自理,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。
(二)参赛运动员每人须交150元参赛费 。
(三)参加团体赛每队须另交200元竞赛费。
(四)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,各参赛单位需缴纳1000元保证金(如无特殊情况赛后退还)。
十一、本规程未尽事宜以赛前《竞赛补充通知》为准。
报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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